西安碑林法院 | 让耄耋老人住有所居

时间:2024-06-20 19:30: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耄耋之年,本应是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而家住西安市碑林区一位年逾八旬的陈老太却身陷纠纷,不仅平静的晚年生活被打破,甚至可能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被告陈老太系某中学退休教师,1962年与张某登记结婚,1994年张某所在企业组织职工登记分房,根据当时的政策,夫妻二人均为职工的,只能分得一处房产,陈老太向所在中学作出不享受分配房屋的声明,因此张某在其所在单位分得案涉房屋一套。1996年因张某涉嫌刑事犯罪致使二人感情破裂而离婚。2020年张某再婚,后将案涉房屋赠与其继子谢某所有,并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谢某及谢某妻子王某名下。此后,谢某与王某要求被告陈老太从案涉房屋搬离,门锁也一度被更换,陈老太无奈从二楼翻窗进入,居住在家也时刻提心吊胆,双方为此产生多次冲突,数次报警处理未果,谢某及王某将陈老太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老太另案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案涉房屋,该案生效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陈老太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但未支持其分割请求。案件的审理一时陷入两难,一方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谢某与王某为案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而陈老太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法律赋予所有权人排他的支配力;另一方面,案涉房屋为陈老太唯一住房,自2006年至今其已在案涉房屋居住近20年,现陈老太年事已高、生活艰辛,且患有严重眼疾,视力和听力都非常弱,搬离现有生活环境很可能导致陈老太居无定所、生活无法自理。本案的审理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捍卫法律尊严,也要顾及被告老人的实际情况和难处,如何妥善处理好本案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成为承办法官心头挥之不去的问题。

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民三庭及时向院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李社武院长指出,案件办理过程中务必要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彰显法律的威严,也要体现人文关怀,杜绝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民三庭随即召开专业法官研讨会,确立了兼顾“法理”和“情理”的办案思路,案件承办法官在充分保障公正审理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结合现有证据理清案件事实,紧抓案件实质,细致耐心地为双方当事人做疏导工作,多次与当事人谈心、交心,将亲情关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理之中,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引导合理预期,在做出了大量努力工作后,原告逐渐改变了起诉时坚决和强硬的态度,最终选择撤回起诉,案件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房屋维持现状,陈老太在熟悉的环境里继续生活,晚年生活也有了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上强调:“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碑林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的朴素感情结合起来,坚持情与法的融合,尊重公众的普遍价值认同,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释法明理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做到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展现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来源| 西安碑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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