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1 18:33: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今天的案例就从丈夫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说起。
案情回顾
2020年张女士通过中介找到刘先生,欲购买其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一套住房。双方于2020年9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向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后双方交易不成,2021年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经一审二审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2023年张女士再次以要求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速裁庭李漾法官经审理查明,房屋系刘先生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在未征得其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售卖房屋系对案涉房屋的无权处分。
但张女士与刘先生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亦约定:“买卖双方应在购房资质审核通过后7日内向银行办理贷款”。但张女士自始至终并未向西安市二手房交易管理中心递交任何关于核实其购房资格的材料。
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交易不成,双方均存在过错,但被告刘先生作为卖方,其在卖房前应保证其对房屋具有完整的处分权,在未与共有产权人就卖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与原告张女士订立合同之时已经赋予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故其过错程度大于原告张女士。
因此,对于原告张女士主张被告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及主张被告刘先生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诉请,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支持被告刘先生向原告张女士退还定金20万元,并向原告张女士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后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长达4年的购房纷争总算落下帷幕。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速裁庭 李漾法官
房屋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涉及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不管该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本质上都是处分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房屋等大宗交易,交易前卖方应保证对房屋有完全产权,能够出售。作为买方,要弄清楚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弄清楚房屋的权属。防止违约后,双方受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雁塔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