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3 18:48:1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前往西安市未央区井上村,公开审理一起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运输毒品案。现场300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5日晚,被告人屈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点钞卷从上线处购买毒品。交易完成后,屈某某将部分毒品藏匿于其位于西安市某村的住处,剩余毒品分批运到其位于商洛市的老家。2023年9月5日,公安机关在屈某某老家将其抓获,并先后从其老家及在西安的住处提取到涉案毒品。经鉴定:上述物品总净重293.4830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依法作了最后陈述。因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前后,干警们开展了禁毒普法宣传活动,向现场群众发放了由未央法院编写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宣传手册。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旁听和普法宣传活动,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毒品的危害性,在今后会从自身做起,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下一步,未央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同时持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禁毒社会氛围,为西安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贡献未央力量。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 未央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