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他这样告下去,我们超市就没有办法开下去了!”说出这句气话的人是某大型连锁商超的魏经理,“他不是消费者。这是我们超市前两次与他签订的理赔协议,买了十几元钱的水果,我们赔偿了1750元。刚过了两个月时间,他又在超市买了一盒15元的进口蓝莓,现在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们超市赔偿1000元,这是严重的浪费诉讼资源,法院不应该保护这种恶意维权行为。”
魏经理口中的“他”就是小龙,小龙见到魏经理也大声嚷嚷起来“法官,他这是恶人先告状。我作为消费者在超市购买的水果腐烂变质无法食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1000元是法律规定。他们超市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十分恶劣,我是投诉无门才起诉到法院。”
眼看双方关系剑拔弩张,盲目庭前调解也不会有效果,先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找到争议焦点再组织调解也不迟。我向双方示意“大家再吵下去也不会有进展,今天通知双方过来主要是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现在双方举证、质证。”
原告小龙举证了购买蓝莓的超市小票、蓝莓照片、超市服务台人员沟通的视频以及向12345热线投诉举报材料。魏经理提交了之前与小龙两次签订的赔偿协议、蓝莓供应商资质、送货单、收货单等资料。魏经理称超市已经履行了销售者的进货验收义务,并定期对所售商品进行查验,不存在小龙所述的质量问题。在双方交换证据结束后,我又通过类案检索查询到近三年内小龙及其母亲以在超市购买水果存在腐烂变质为由起诉了多家大型超市。
在了解案件情况及小龙的涉诉信息后,我单独同小龙谈话,我问道“小龙,你今年才不满17岁,现在还上学吗?生活上有没有什么困难?”小龙回答“我不想读书了,我对法律这一方面比较感兴趣,所以生活中也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活上没有什么困难。”我又接着说“那咱们打开窗户说亮话。短短2个月时间,你在被告超市购买三次水果,全都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而且现在法院都实现了网络信息化,这几年你和你母亲的类案多达20多件。所以你应该明白什么是合法维权,什么是真正的消费者吧?”小龙听到我的这番话,眼神暗了下来,低声说“那也只能说明他们超市产品质量太差,拿腐烂水果以次充好。我这是净化市场环境。”
看到我说的话起了一些作用,我又对小龙说“你说你对法律感兴趣。咱们就谈谈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法律规定可知,消费者请求生产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销售。首先,从证据角度看你仅凭借一张照片能否证明蓝莓是腐烂变质,腐烂变质的程度如何?其次,蓝莓属于可拣选的食用农产品,蔬果的特性决定了其保质期较短,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是可以甄别和挑拣的,你在购买后立即前往超市前台提出赔偿,更没有食用蓝莓,对你的个人影响很小。最后,被告超市采购蓝莓的手续完备、合法,对蓝莓也进行了进货查验。不能认定是被告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你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样的维权行为并不能净化市场环境,反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当然你购买蓝莓的15元,我可以让被告超市向你退款。同时,我可以让被告公司给你一些适当补偿。但你需要答应我早日重返校园继续学习,不要再发生类似的案件。”听到我的这番话,小龙表示同意我的方案并愿意撤诉。魏经理在了解到小龙的特殊情况后当场向小龙支付300元补偿款。至此,一盒蓝莓引发的风波,以小龙的撤诉告一段落。
此后,我又和法官汇报了本案情况。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并助力商家健康发展,法官向被告超市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超市尽快完善商品上货、查验相关制度,加强对超市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被告超市十分重视,向法院回函表示将严把进货质量、注重员工培训。
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优化营商环境二者并不对立。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政府、企业、消费者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和努力。法律既不能纵容碰瓷式维权也不会姑息造假、售假的行为发生。“小案件不小办”,在今后办理案件时,我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三者有机统一。要注重以案说法,加强普法教育,引导商家和消费者共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市场环境。
来源| 碑林法院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