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助力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以L县人民检察院为视角

时间:2024-06-27 10:34:59来源:作者: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全面来临,检察工作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与挑战。2014年11月14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检察院检察长强调:“要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促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工作迈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基层检察院作为法治建设的前沿阵地,在推进和实践数字检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推开至今,基层检察院虽然办理了大量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但随着工作深入开展,目前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联动协作不畅等问题。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要想实现跨越式发展亟需以大数据作为支撑,结合智慧检务发力,通过研发搭建数字模型,将海量数据通过模型进行过滤、对比、分析,发现案件线索,开展案件办理。笔者通过对L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运用大数据办理公益诉讼的办案情况进行分析,仅从基层院运用大数据思维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所面临的困境着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为今后稳步推进大数据应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件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参考。

一、L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运用大数据办案情况

近年来,L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国有财产、医美领域、妇女权益保护领域运用大数据办案,截至目前,该院运用大数据对1万余条行政数据进行分析、碰撞,筛查出监督线索200余条,已立案16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份。2021年,L县人民检察开始探索运用大数据思维办理违规领取养老金、医保基金、违规医美案件,并建立了医美领域大数据监督模型;2022年,L县人民检察院着重应用大数据模型办理了违规报销医保资金案件,筛查异常数据130余条,督促行政单位追回医保基金11万元。2023年,L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监督活动和妇女权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大数据碰撞比对,筛查发现临时用地或非法占地未交纳耕地占用税案件线索28宗,及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9份,追缴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16万余元;发现民办幼儿园37家、民办医院7家均存在未依法向女性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督促用人单位为79名女性职工交纳了社会保险。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运用大数据思维办案意识不强。运用大数据赋能公益诉讼检察要具有大数据思维和监督思维,其中,大数据思维即通过将从不同口径收集与公共利益关联的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设计具体算法、规则,进行数据碰撞比对,筛选出重点数据分析研判,找准深层次问题。监督思维即要对异常数据具有敏感性,利用逆向排除法,剔除“非可疑”数据,综合分析研判,确定公益受损情况、补救措施及监督方式。近三年来,L县人民检院共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00余件,其中大多数案件线索来源于实地走访或群众举报发现,只有18条案件线索来源于大数据筛查比对,占比不到10%。部分办案人员对数字检察认识不足,认为数字检察是顶层设计,需要从顶层进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但目前处于数字检察初期,部分大数据监督模型可复制性、推广性不强,应用过程中时有问题发生,导致基层检察人员对数字检察信心不足;另一方面,并且对大数据监督建模存在畏难情绪,他们片面认为,只要把具体案件办好就算称职,技术上的事情应该交由技术部门解决。因此,在办案过程中,缺乏对异常数据的敏锐性,不擅长从日常个案办理中总结、归纳出特征、规律,更不用说将这些特征、规律转化为数字语言。上述问题反映出,部分检察人员对大数据的认识和理解都不深,很少主动思考用大数据去解决监督办案问题,对大数据的认识以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数据收集难。一是行政单位配合度低。检察机关在运用大数据模型进行线索摸排时,通常需从行政机关调取数据,但由于他们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了解不全面,错误地认为检察机关在找他们行政执法中的漏洞,不愿提供详实的数据。二是大数据衔接不够,从行政机关内部系统一键导出相关数据后,仍需人工手动录入大量数据,费时耗力。三是数据全面覆盖难。大数据监督模型的建立需要多组数据碰撞比对,数据调取涉及行政机关较多,因为种种原因,数据往往收集无法全面收集,不能做到全覆盖。例如在摸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规范运营造成环境污染案件线索时,相关单位以保密不能外泄,加之农村污水处理站外包第三方承建,未统计相关数据为由,不愿配合数据调取,导致最终有效数据缺乏,无法碰撞比对出运行不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

(三)已有数据应用不深。目前,部分省院已建成数字检察中心、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等大数据应用系统,加上现有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已经形成了海量的数据,但部分办案人员由于学习不够,对操作系统运用不精,导致系统数据挖掘不深,对数据的二次利用不够,从而难以发现更多线索;除了已有的数据平台,目前很多免费资源,如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裁判文书网等都有大量数据,可以用于公益诉讼办案实践,实现信息比对和碰撞,但这些已有的数据信息并没有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得到充分利用。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业务能力培养,增强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解决问题的能力。大数据思维对传统思维的冲击是颠覆性的,将深刻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因此,要运用大数据服务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必须增强大数据思维能力,一是要不断加强针对性学习,更深入地了解大数据及其重要性。如,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践中,大数据能够起到什么作用,从而不断培养自己的大数据意识,提升运用大数据解决问题的能力、素养。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提升大数据办案能力。网络平台培训的理论性较强,但对于实际办案指导有限,外出培训针对性较强,但机会较少,难以满足大多数干警的需要。因此,要使培训方式更加多样化,既要“请进来”,通过数字检察相关领域专家授课、检察官教检察官等线下方式开展线下培训,有针对性地提升专业能力;又要“走出去”,积极参加市院组织的跟班学习,或者组织干警前往优秀基层院学习交流数字检察应用等,在学习中办案,在办案中学习,进一步提高干警应用大数据办案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推进大数据协同办案。争取同级政府和被监督单位的理解,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度,确保数据全覆盖。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要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沟通,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注意倾听行政机关意见,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为大数据办案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与行政机关之间数据移送、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打通与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二是加强司法数据信息共建和共享。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学会运用系统方法,实现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业务一体化,融合运用审查、调查等手段,将数据共享落实到检察工作全领域、全过程,推进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数据联通,促进数据流进一步流动。

(三)加强对现有数据资源的统筹和利用。建议争取以下方式,加强对现有数据充分利用,全面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一是充分发挥省院数字检察中心、生态环境指挥中心等平台发布的数据,结合互联网公布的数据,通过数据促进数据,数据唤醒数据,不断获得新的数据,切实加强对数据的挖掘和深度分析,使大数据的作用能够在这一环节得到充分发挥。如联合12345热线、12315热线等投诉渠道挖掘线索,通过所掌握的行政执法信息,与内生数据、外部数据进行重叠,实现线索突显,提升证据说服力,进行精准监督,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检察监督”共管共治格局方向发展。二是做好数据保密工作,消除行政机关后顾之忧。依法对数据的产生、传输、存储、使用等过程安全管理,提高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和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在确保安全的同时,进一步推动数据共享,形成数据流,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新模式打好基础。

作者:雷春妮(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