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8 15:55:3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坚持“如我在诉”理念,顺利调解一起诉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勉县某某经营部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系同栋上下层,2023年7月原告经营商铺设计区漏水,经查证系商铺楼上被告所住房屋漏水所致,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认为自己是独居老人,经济困难、日常生活均靠子女接济,房屋漏水并不是其主观意识造成的,只愿意支付原告经济补偿2000元。双方多次沟通赔偿事宜无果,无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及营业损失共计33000元。
承办人员了解案情后认为有必要实地踏勘,经实地勘查发现房屋受损面积不大,适合调解解决。一旦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可能会产生额外的鉴定费用、同时会拉长案件审理期限对原、被告均不利。故承办人员首先向原、被告双方进行普法宣传并告知诉前调解的优势,并就本案审理中可能产生的鉴定费用、案件办理周期等向原、被告释明,多次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从法、理、情三方面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最终原、被告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邻里关系得以维护。
案件处理完毕后,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上写下了“法官很负责、多次组织调解、人民好法官”等语句抒发自己对案件承办人的感激之情。
司法过程不只是实事求是的过程,更是理解与尊重、包容与治愈的过程。勉县人民法院的干警们始终坚持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充分释放司法温度,让司法温暖可触可感、直抵民心。
来源| 勉县法院
作者| 李佳思
责编| 翟力强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