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鄠邑法院 | 19万元,当场给付!

时间:2024-07-03 22:12: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原告王某:“杨法官,不是我非要起诉他,我在这次事故受伤其实很严重,况且我家里经济条件也不是非常好……”

2023年8月,被告张某驾驶的客车在鄠邑区兆丰西路,与曹某驾驶、原告王某乘坐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无事故责任。

 

王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胸腰椎多发骨折属八级伤残、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属十级伤残。事发后,王某与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迟迟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后,民三庭庭长杨筱会为高效化解纠纷,帮助当事人化解“燃眉之急”,征得双方同意后邀请我院在这一领域较为专业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深入了解案情后,得知张某驾驶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便先行与保险公司联系,经过多次沟通三方达成保险理赔协议,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9万余元。至于超过交强险部分,原告王某则主张被告张某个人赔偿24万余元。

被告张某:“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怎么还有那么多,你不会是想讹我吧?”

法官:“算账要明确,打官司不能打迷糊仗。来,坐。我们根据赔偿标准好好地算一算……”

眼见刚有和解迹象的两人又要吵起来,杨法官与调解员连忙将二人拉开,耐心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协商,针对本次交通事故纠纷进一步进行释法明理、说情劝和,一边向被告指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在原告提出的赔偿费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保险无法覆盖的部分应当由其承担;一边向原告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合理范围内要求赔偿金。帮助他们分析利弊得失,引导他们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方面综合考量。

“刨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剩下的费用我一项一项算给你们看……”待双方情绪稳定后,为了让二人更好地明白赔偿计算方式,杨法官把各项费用计算的依据和法律的规定向二人做了详细说明,并现场带领二人一项一项计算。一个小时后,二人这才恍然大悟。

 

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充分权衡利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各项赔偿款共计19万余元,并且当场给付。至此,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真是没想到这么快化解了,还当场拿到了钱,为我们省去了不少麻烦,杨法官,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拿到赔偿款后,原告激动地说道。(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 鄠邑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