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互助资金为
群众带来脱贫致富的资金活水。
但扶贫贷款并非无偿救济,
必须遵守承诺、有借有还。
2019年12月,紫阳县红椿镇唐某向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申请一笔本金10000元的经营资金,用于经营自己的小吃店。经过该协会的审核,唐某的申请获批,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资金占用费年利率6.6%,逾期归还者,根据逾期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后该贷款进入唐某账户,借款到期后该协会多次催促唐某还款,唐某均未偿还。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偿还借款10000元,资金占用费2106.58元,违约金3995元,并自2019年12月16日起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紫阳县人民法院红椿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对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提交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向该协会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根据该协会与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期间是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资金占用费年利率6.6%,所以该协会起诉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合同约定只能为660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法律规定,按照每天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已经超过了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所以该协会起诉的违约金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承办法官与唐某取得联系,耐心细致地讲解了扶贫互助资金的性质。同时,还向唐某讲明了拒不还款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充分的释法明理,唐某表示借款情况属实,自己也有还款意愿,只是因刚上班不久,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借款,希望协会能够宽限三个月的时间,到时候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
获悉唐某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调解,考虑到唐某在外务工,不便回来,经过双方同意,组织双方在云上法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考虑到唐某周转困难,经协会内部沟通,愿意有所让步,放弃资金占用费。2024年5月,唐某与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达成调解协议,唐某偿还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本金10000元,违约金3995元,合计13995元。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 荆莹莹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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