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9 17:22: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彬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缴纳,要求将企业承担的社保部分直接发放给他,并签订《社会保险放弃协议》是否合法?放弃社保又反悔情形是否得到法律支持?
基本案情:崔某于2020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入职时,崔明向公司提出由于个人原因,希望不参加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而是要求公司将社会保险的补贴直接发放给他,由其自行处理。基于这一要求,崔某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社会保险放弃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承诺不会因社会保险问题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在2023年5月10日,崔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7350元人民币。劳动仲裁委未予支持,崔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但考虑到崔某在签署协议时的自愿性和明确性,且公司已将社保缴纳的部分分毫不差的直接向崔某予以发放,能够认定公司并非恶意不为崔某缴纳社保。现崔某以此要求经济补偿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得到支持将损害公平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诚信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准则相悖。
同时,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成立须满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又反悔的情形,系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非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因此,崔某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不能因劳动者的放弃而免除。然而,在实践中,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并签署相关协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类情况,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综合考虑协议的自愿性、明确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社保是员工的重要权益保障,不应轻易放弃。若确需放弃,应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规避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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