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直接扣发劳动者工资,合法吗?丨“临小法”说法

时间:2024-07-08 20:45:0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周春辉 马煜

工资报酬是劳动者从事工作所取得的正当收入,部分用人单位经常认为迟到早退、缺勤活动以及劳动者从事职务活动导致损害赔偿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等可以直接扣除劳动者工资。实际上,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随意克扣工资的行为很有可能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

 

◀ 案情回顾 ▶

2015年3月,张某到A公司参加工作,从事产品研发工程师岗位,期间,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了有期限的竞业限制条款和张某负有的保密义务,并明确支付的工资报酬已考虑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密费用。

 

2022年8月,张某以个人自身原因为由向A公司申请辞职,后A公司同意并出具离职证明。离职时,该公司以张某离职前7.8月外派期间从事与出差无关的事务为由,故扣除9月离职时工资6854.55元,仅支付2880元,并拒绝办理转移社保手续。

故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裁决:

1.请求配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2.支付7.8月拖欠的部分工资7846.78元;

3.请求支付劳动者自行负担的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35000元。

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

一、用人单位配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3974.55元。

三、驳回其他诉求。裁决送达后,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等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民主程序、扣除比例标准或协商约定赔偿相应损失,但是,本案用人单位在离职时未经员工同意或无明确违反公司规章制定约定的情形下,径行扣除劳动者工资报酬并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明显违法。

故法院判决:

一、A公司向张某支付拖欠工资3974.55元。

二、A公司向张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A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双方协商调解(按照一审履行)。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关扣款、处罚的奖惩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了解。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的特定情形,可以要求员工承担法律责任,除因企业调整、协商同意、绩效考核、法律规定的代扣税金等行为外,并未明确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罚款或扣发工资。

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合理扣发工资的时候,应当勇敢说“不”,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西安临潼法院

作者:周春辉 马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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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