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1 10:16:5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琪与被执行人刁杰、靳湛、孟代见、赵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陕0103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刁杰,女,汉族,1958 年 12 月 19 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明苑花园 C3202室。
被执行人:靳湛,男,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明苑花园 C3202 室。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恢2320号。
执行依据: 本院(2020)陕0103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刁杰、靳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4500897
联系人:游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1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云虎与被执行人杨智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4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智超,男,汉族,1980年09月0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十街得财里6号。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恢885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民终449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案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02040元及后续逾期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智超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5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供稿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