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1 20:25: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诚信是商业活动规范运行的基石,但商业环境往往比较复杂,对于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否须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一个较为难以认定的问题。
案情回顾
2023年,原告公司(甲方)与被告公司(乙方)签订《租赁意向》,约定:被告公司有意进驻原告公司经营的商场,两层共五个商位。意向协议中约定了月租金标准及计算方式,同时明确约定乙方缴纳商位意向金40余万元。双方约定于2023年5月1日之前签订正式场地租赁合同。双方确认场地租赁意向后,自本意向签订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向甲方缴纳意向金并约定:如因乙方原因放弃商位签订,意向金不退还乙方。
上述合同签订后一周,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发送《“租赁意向”取消函》,表示经过综合评估核算,最终确定终止签订的“租赁意向”内容。被告公司没有依据《租赁意向》支付意向金。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意向金及其他损失等。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公司
支付意向金及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案涉的《租赁意向》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公司承租的商位楼层位置、建筑面积以及租金标准,其目的是在2023年5月1日前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故该《租赁意向》构成预约合同。但被告公司既没有在《租赁意向》签订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意向金,也没有与原告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而是向原告公司发送《“租赁意向”取消函》。被告违反预约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最终判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意向金并承担利息损失。
该案作出后,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民四庭 余洁法官
预约合同本身就是落实民法自愿原则而成立的,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基于自己决定、自己负责的法理,诚信地兑现自己的承诺,本身就是为了落实其真实意愿。预约合同既然是一项以订立本约为目的的独立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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