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6 09:27:4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为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在全省推行人民法庭执行由其办结的调解案件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与群众联系紧密的自身优势,探索基层法庭“调执结合”新模式,保障调解案件高效执结,富平县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7月15日,富平县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安排部署会,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向红出席会议,全体法官干警参会。
会上,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胡辉组织学习了省高院《关于在全省推行人民法庭执行由其办结的调解案件工作机制的通知》及市中院相关文件精神。
李向红强调,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是新时代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推动法治乡村建设、保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他要求,一是要加强基层执行联动。各法庭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加强与乡镇政府、社区村委集体及基层民间组织的协调,必要时,可邀请基层政府代表、社区书记、社区(村民)代表进行听证、调解,加大释法说理的力度,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者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切实可行的执行和解方案;二是要统筹审判与执行关系。各法庭要统筹考虑人民法庭审判和参与执行的工作职责,将执行与审判案件在考核、激励机制上同等对待,深化基层治理,实现审执兼顾,不断提升执行质效,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三是要敦促现场履行。各法庭在办理诉前调解阶段、立案审判阶段,应当鼓励当事人在调解审判阶段直接履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积极引导当事人明确履行期限、方式或推动实现分期履行;四是要加强执前督促。各法庭应当通过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在判决书和调解书中嵌入原告(申请人)的账户、在文书后附加执行风险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减少后续执行纠纷,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五是要用好强制措施。各法庭应当用好统查、调查、督促、惩戒、威慑等手段,积极使用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善意文明的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来源| 富平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