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8 10:29:2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少琦
医疗过失包括责任过失及技术过失。责任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或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或抱有侥幸心理能够避免,而造成了不良后果或者危害。技术过失指行为人在医疗过程中因学识、经验和能力等技术方面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一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案情:张女士在某医院接受急性阑尾炎手术,手术过程中出现了并发症,导致张女士术后健康状况恶化。张女士及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失,未能提供应有的医疗服务,导致了不良后果。因此张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医疗过失导致的身体损害、精神痛苦以及额外医疗费用等损失。医院方面则辩称,由于病情紧急,医生已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且手术操作符合规范,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该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经过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医院在术前仅进行了基本的检查,疏忽大意未进行CT扫描等更为详细的检查,导致术前诊断不准确,误诊为急性阑尾炎。虽然手术操作本身未违反医疗常规,但由于术前诊断失误,手术选择不当,增加了患者的手术风险和并发症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患者李女士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张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在诊疗过程中应充分收集患者的病史、体征及检查结果,综合判断病情,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减少医疗过失和事故的发生。同时,还应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确保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对于患者而言,应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并在就医过程中保持适当的沟通和记录,以便于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城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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