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5 15:00: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葛钰瑶
【案情回顾】
某地某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启动微文明街拍,对发现的市民自觉将垃圾丢进垃圾桶的文明行为,采取拍摄录像的方式,定期通过电视、官方微博等媒体公布和展播,每个月奖励10名文明市民。这场微文明街拍又延伸至乱丢、乱吐、乱过马路等不文明行为。除了执法人员街拍,活动同时设置了新栏目,专门搜集网友拍摄到的不文明行为,经过定期筛选在网络上公开曝光。这类曝光行为侵犯到公民隐私了吗?
【法官说法】
本案中,有关部门执法人员通过拍摄录像,对市民在大街上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进行记录。首先,有关部门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更好地给市民树立榜样,鼓励市民行文明事,做文明人,但若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或市民网友在电视、网络上公开曝光他人的不文明行为,贬损了他人的名誉,容易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同时,由于网络信息具有传播途径广泛、易获取、易保存等特点,若将图片公布到网络上,有可能被他人恶意使用。因此,如果选择曝光,要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应当打上马赛克。
假如有市民发现被人拍摄并曝光,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该如何去维权?本事例中,被曝光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第一,停止侵害。删除相关照片和微博,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第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曝光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可以要求侵权人在报刊或者网络上发表公开声明,对曝光内容进行更正,以消除不良影响。第三,赔礼道歉。指侵权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以取得谅解的一种责任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私下进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