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5 15:12:2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2019年,原告何莉(化名)与被告周勇(化名)在福建相识相恋后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2月,二人诞下一女周瑞(化名)。之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因琐事争吵,加之因女儿的抚养费标准及户口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由原告何莉抚养,被告周勇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法院裁判
本案涉及的是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人民法院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考虑到周瑞现年未满两周岁,且自出生后长期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 周瑞继续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周瑞由何莉抚养, 周勇对周瑞享有探望权,周勇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周瑞抚养费800元。
法官说法
关于非婚生子女,由于子女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在传统习俗中非婚生子女历来受到歧视。但从自然属性上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并无区别,二者都是男女结合所生,都与生父生母间存在血缘关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当享有同等权利。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言传身教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父母双方即便未登记结婚,对子女仍具有抚养义务,应当处处做好孩子的表率,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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