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6 16:48:0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孙元皓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之间经常会产生转账、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而当恋爱关系结束,期间花销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7月23日,安康汉滨区人民法院瀛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恋爱后要求追回赠与的案件。
李某与陈某于2023年10月20日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后在相处中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某邀请陈某吃饭花费2万余元,为陈某购买黄金首饰花费2.1万元。2023年底陈某向李某提出了分手,并微信拉黑了李某。李某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付出过多,要求陈某返还,这一诉求引发了双方激烈争执,最终诉至法院。
法官详细查阅卷宗,通过电话沟通后,遂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调解过程中,陈某表示李某邀请其吃饭、购买金饰都是李某主动提出的,所以对于这些花销她不需要返还,且她在这段恋爱中也有较多的情感付出。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真实诉求后,通过背靠背调解、以案释法的方式,让陈某明白虽然情感付出无法用金钱衡量,但大额的、带有缔结婚约目的的赠与仍需返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该纠纷得以源头化解。
法官说法:
处于恋爱关系的双方由于感情良好,容易在金钱往来上处理的较为随意,但当感情出现问题时,又会因财务问题产生纠纷。审理此类案件时,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财物价值大小、给付时间、方式,双方经济往来情况以及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判断。通常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有大额转账,虽未签订书面材料,但从沟通证据能够反应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认定属于附条件赠与。如一方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较大额财物,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达成时,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三是认定属于一般无偿赠与。例如男女恋爱期间多次小额转账、发红包、请客吃饭等,结合金额大小、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可以认定为无偿赠与。
在此提醒,恋爱期间赠送礼物需量力而行,金钱亦非衡量爱情的唯一标准。
作者:孙元皓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