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6 17:00:2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陕DB1116(陕AG984挂)、陕AW7255(陕AP269挂)、陕AW9123(陕AE063挂)、陕AW5202(未悬挂号牌)、陕DA1385(未悬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2024年5月28日,以上车辆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扣留。我大队办案民警先后于5月30日、6月4日、6月18日、6月19日、6月24日、7月9日、7月16日、7月24日、7月25日电话通知上述车辆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要求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接受处理。截止目前,陕AW7255、陕AW9123、陕AW5202、陕DA1385车辆驾驶人拒不到案,陕DB1116车辆的驾驶人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相关规定,要求以上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实际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新区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新区大队公告车辆
序号 |
头车号牌 |
挂车号牌 |
1 |
陕DB1116 |
陕AG984挂 |
2 |
陕AW7255 |
陕AP269挂 |
3 |
陕AW9123 |
陕AE063挂 |
4 |
陕AW5202 |
未悬挂号牌 |
5 |
陕DA1385 |
未悬挂号牌 |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新区大队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