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用法治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我们在行动

时间:2024-07-30 15:53: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黄泽钰、刘扬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或过失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此类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还直接损害了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刑法中常见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3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老庄镇熊家营村附近的文川河河道及支流水渠内使用电鱼的方式捕鱼,共计153尾,15.92公斤,价值162.08元,造成渔业资源损害7131.5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且系初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案例二:非法狩猎罪

2023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购买“电猫”设备机头用于非法狩猎。半年内吴某某利用组装的“电猫”设备,在禁猎区内非法狩猎小麂和野猪,共实施6次非法狩猎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主动交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法条链接:

《刑法》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341条第2款【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破坏环境资源之相关名词拓展?

禁渔区:禁渔区是指对内河流域的重要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重要湖泊、海域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湑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褒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西流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陕西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均是我市禁渔区。

禁渔期:禁鱼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有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捕捞工具: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

禁用方法: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等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

禁猎区:在法定的时期内禁止狩猎的特定地区。陕西省境内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禁止使用的工具: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体育运动枪支、气枪、猎套、弹弓、铁笼等工具进行猎捕。

禁止使用的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网捕、陷阱、利用播放音响、鸟鸣诱捕等手段。

禁止捕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的上述物种除外),比如朱鹮、金丝猴、羚羊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纤纤不绝林薄成,涓涓不止江河生。近三年城固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0案11人,涵盖森林、土地、河流等生态系统要素,涉及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各类环保普法宣传活动多起。接下来,城固法院将坚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让法治在生态环保领域的“防火墙”作用愈发坚固。我们在此呼吁大家,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保护环境、珍惜野生动植物资源,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黄泽钰、刘扬眉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