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法院 | 一不小心,法官办了“案中案”?

时间:2024-07-30 16:02:0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军权 张向群

“孩子这个月的抚养费给你,精神损失费过两个月再给。”

“行,等你手头宽裕了再给都行!”

近日,蓝田法院少年庭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庭前调解中,一并化解了一起“案中案”。

 

2024年2月,马某与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随父亲马某生活,母亲王某每月给付两个孩子每人9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配;王某一次性给付马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后,王某没有按协议履行义务,马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孩子抚养费。

“我没有钱给你,我现在要求抚养孩子,变更抚养关系!”

“那好啊!咱都别安宁,我现在向法庭提交起诉状,还要求你按照协议赔我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话音刚落,马某的民事起诉状已经递到了承办法官王军权的面前。

马某和王某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承办法官听出了其中的缘由:年初,王某提出与马某离婚,马某认为两个孩子尚幼,不能离开妈妈,尽管王某有过错,他也可以谅解,可王某心意已决,愿意在离婚时支付马某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王某一直未能兑现。

 

为了缓和气氛,承办法官开始分头进行调解。在发现二人均尚未再婚,又都重视抚养孩子时,承办法官心中就有了底气。

“孩子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因为离婚而改变。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父母应尽到自身义务,不要因为自己的缺位而造成终身遗憾……”法官真诚的话语在此时显得尤为珍贵,王某终于舒缓了心中的怨气,平心静气下来。趁热打铁掌握的是火候,承办法官又开始对马某进行劝说,精诚所至,马某也作出让步。最终,双方就孩子的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马某主动减少了大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与王某再次达成协议。

“我刚才交的起诉状能给我吗?不告了,怪丢人的!”马某拘谨地搓着手向法官要他的起诉状。承办法官看着王某当场向马某给付抚养费后,随即也退还了马某递交的起诉状。

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就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表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永恒不变的主题,在全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中,蓝田法院始终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不断增强法官“如我在诉”意识,能动履职,坚持以“矛盾到我为止”的勇力,落实作细各项工作,抓前端、治末端,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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