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31 13:45:4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少琦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会提前立好遗嘱以清晰明确地表达他们的遗愿,但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将财产留给继承中的一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一位退休教师,他有两个儿子大明和小强。李先生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希望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留给一直照顾他的小儿子小强。大儿子大明则因为多年不曾回家探望父亲,未能在遗嘱中获得任何遗产。李先生去世后,大明对遗嘱的分配表示不满,认为作为法定继承人,他应该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与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李先生已立下遗嘱,明确指定了遗产的分配方式,遗嘱内容系李先生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遗嘱无效事由。因此,在继承开始后,应优先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尽管大明作为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在本案中由于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故不再适用法定继承原则,遗产分配应按照遗嘱执行。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大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来处分个人财产,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也提醒人们在立遗嘱时应慎重考虑,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对于法定继承人而言,了解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也是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一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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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少琦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