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2 16:38:2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俊祥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
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那被害人的损失如何挽回?
近日,紫阳县人民法院毛坝法庭
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因实施盗窃行为
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3年元月,紫阳县焕古镇杨某在专卖店购置了一辆价值8800元的摩托车。次月,杨某外出务工,该车辆一直停放在任河国际地下车库。2023年6月,法律意识淡薄的小张(2008年出生)将杨某的摩托车从停放的地下车库盗走,后驾驶摩托车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客车发生碰撞致车辆严重受损。事发后,紫阳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小张处罚款500元。然而,杨某的车辆因严重受损无法使用,杨某认为小张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张母亲也未积极向自己赔偿,小张母亲作为小张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与其母亲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8800元。
2024年7月,紫阳县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在受理原告杨某的诉求后,立即拨打电话向小张的母亲询问案件事实情况。起初,小张母亲推脱摩托车受损是孩子盗开造成的,由孩子承担赔偿责任,而孩子没有经济来源、负担不起,想要推脱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告知小张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小张母亲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经过承办法官与小张母亲协调沟通,小张母亲同意向杨某支付摩托车赔偿款,但表示,受损的摩托车已购买半年之久,希望杨某能在赔偿金额上有所让步。考虑到小张家存在的经济困难,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对杨某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引导其换位思考,充分了解彼此的困难与不易。终于,小张母亲与杨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张母亲向杨某支付赔偿款6000元,并同意摩托车残值归杨某所有。至此,该起矛盾得到了圆满解决。
广大家长是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孩子健康成长。若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家庭和学校教育管理,未成年人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同样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作者: 杨俊祥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