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2 16:26:2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程怡可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往往会因情感纽带而产生各种财务往来。然而,当恋爱关系结束后,这些财务往来的性质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么,恋爱期间替恋人还债,在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小李和小芳曾是一对恋人。在恋爱期间,小李得知女友小芳曾因个人原因欠下了一笔79000元的债务,为了帮助小芳和表达对未来婚姻的信心和承诺,小李代小芳向案外人宋某转账还款两次,总计78000元,且保留了宋某出具的收条。恋爱关系结束后,小李通过电话向小芳追讨其代为偿还的78000元借款,小芳承诺会尽快还钱,但却一直未予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李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本案中,小李在恋爱期间代小芳偿还了78000元债务,这一行为显然属于大额赠与。尽管双方未就此款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但小李提供案外人宋某出具的收条、双方日常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其代偿行为是基于小李、小芳双方对未来婚姻的共同预期,且该金额超出了日常恋爱中的小额赠与范畴。因此,小李的代偿行为构成了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该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生效条件。由于双方最终未能结婚,该条件未成就,故其赠与行为应视为未生效,小李有权要求小芳返还其基于结婚预期而赠与的78000元款项。
法官提醒:在恋爱关系中,双方之间的财务援助是常有的事情,但这样的行为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情感因素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涉及大额财务往来时,双方应明确款项性质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无法签订书面协议,则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在帮助对方处理财务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经济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感情因素而忽略自身权益的保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程怡可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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