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2 17:00:3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葛钰瑶
【案情回顾】
去年,潘先生购买了一套200平方米的别墅,他在网上千挑万选找到了一家装修公司,先交了5000元定金。在看到装修公司的设计图后,潘先生觉得非常满意,当即和对方签订了正式合同,当时签的价格是33万元。然而这个公司做事却十分磨蹭,打拆的时候计划一个星期搞定,可是拖了半个月。工程进度虽然慢,可要钱的速度却一点都不慢,装修工程才做了不到一半,就不停地催促潘先生支付合同余款。
马上就到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项目经理却突然告诉潘先生公司倒闭了,而此时潘先生的别墅仅仅完成了防水和部分水电工程。这家公司现在已经没办法联系上,合同上留的电话也没人接。像这种装修公司确实已经倒闭,而且新房装修被“烂尾”的,到底应该由谁“买单”?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在本案中,潘先生与装修公司因装修别墅成立装修合同关系,依照《民法典》规定,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潘先生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装修事项,在此情况下,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应当达到约定装修程度,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装修的标准和价值应当通过勘验和鉴定确定,存在差额的应当赔偿差价。
近年来,因装修“烂尾”而引起的纠纷关注度较高。建议消费者在装修前先与装修公司订立装修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对保护性条款和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注意所聘请的装修公司和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相同,有没有将装修工程另外转包他人,甚至多层转包,小心这样产生的法律风险。在装修时,可以分多次支付相应的款项,切忌一次性付款,降低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同时也能够对装修质量进行更好的监督约束。此外,消费者应及时保存施工图片、合同、发票等重要证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