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5 14:45: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芫塬
随着预付式消费的兴起,这一便捷支付方式在健身服务、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多个服务行业已深受消费者青睐。然而,当商家因经营问题面临倒闭时,消费者预付卡内未消费的金额能否被追回?
基本案情:冯某是某知名连锁餐厅的常客,出于对该餐厅菜品和服务的认可,在该餐厅办理了价值5000元的会员卡。冯某仅消费了1200元,不久后,该餐厅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宣布倒闭,且未对会员进行任何形式的通知及退款安排。冯某得知此消息后,多次联系餐厅负责人,餐厅却以会员卡上载明“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拒绝退费,协商未果后,冯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本案中,冯某与餐厅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冯某作为消费者,在餐厅倒闭且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基于合同解除权可要求餐厅退还剩余的预付款项。
对于餐厅辩称的会员卡上载明“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同时,“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实质上赋予了经营者单方面解释合同的权利,排除了消费者在合同解释上的参与权,违反了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公平、合理原则。因此,餐厅的抗辩理由不予成立,该条款无效。冯某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餐厅退还会员卡内未消费金额。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应审慎选择,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信誉度及售后服务等信息,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多资金。同时应妥善保管好预付卡、充值凭证、消费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充分举证。一旦发现商家出现经营异常或倒闭迹象,消费者应立即联系商家协商退款事宜,并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预付式消费虽然便捷,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享受优惠的同时,应时刻保持警惕,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张芫塬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