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认可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后方的“她”

时间:2024-08-15 14:51: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郑玮彤

 

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于大学时相恋,顺利毕业后,二人步入婚姻殿堂。二人结婚多年后,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小美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态度强硬。小帅认为结婚后小美不上班,没有收入,家里的钱都是自己赚的,对于小美的财产分割诉求表示不同意。小美则认为自己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为了家庭和孩子放弃工作,与社会脱节已久,现在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二人离婚自己理应分得一半财产。

承办法官以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为切入点,本着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用“拉家常”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告诉双方如果分开已成定局,与其针锋相对、争执不下,不如各退一步、好聚好散。随后认真倾听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意见,从法理、事理、情理着手,告诫当事人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平冷静解决好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最终,小帅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并额外对小美进行3万元的经济补偿,至此,本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随之而来的不免有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另一方因此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均应纳入到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该补偿请求权提出的主体可以是夫妻任何一方。随着产能结构的调整,“女主外、男主内”的现象也时有存在,男性也会成为家庭付出义务较多一方,因此该补偿对象的提出包含了夫妻中任何一方,并非“全职太太”专属。且该请求的提出并未限制主张补偿一方是否在职,为平衡工作与家庭牺牲自我一方,也应属于给予补偿的对象。


供稿:敦化市人民法院

作者:郑玮彤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