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守护个人信息安全,共筑公民隐私防线

时间:2024-08-16 17:22: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黄泽钰

进入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成了“唐僧肉”,成为不法者争夺的重要资源,近几年来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时有发生。为了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刑法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什么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它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财产状况、账号密码、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1、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在履职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并出售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泄漏的危害:1、影响正常生活。个人信息泄露后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垃圾邮件铺天盖地。

  1. 影响征信记录。不法分子盗用身份证骗取银行信用,个人征信记录受损。
  2. 引发案件事故。不法分子冒用公民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 遭受财产损失。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重新补办银行卡重置密码。

以案释法:

案例一:张某某在某移动营业厅工作期间,凭借自己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工作便利条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和接收的验证码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25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256元,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从轻情节,且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罗某某在公司经营和从事同类业务工作期间,为了寻找客源,购买财产信息13224条、公民个人信息22843条;同时罗某某从2011年起还通过购买、交换、网站下载等方式,非法获取财产信息123组、公民个人信息672088组,储存在自己的邮箱和U盘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获取财产信息13347条(组)、公民个人信息694931条(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在信息社会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仅要依靠法治保障,还要依靠公民个人去筑牢信息安全保护的“防火墙”。不要在不可信的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公开曝光个人信息;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邮件、短信、链接,警惕病毒和木马;填写简历、登记、调查要先核实对方或者网站的身份或资质;在使用APP时及时检查隐私以及应用授权,注重账号安全;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或者作废的不能随意丢弃,填写了身份证号的合同要保存好。同时,当个人信息受到非法侵犯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把个人信息的“安全堤”筑的更牢。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黄泽钰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