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6 17:42: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荆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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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而来的矛盾纠纷也不断涌现
2021年4月,紫阳县红椿镇马某在某购物平台分12期购买了一部6300元的手机,并通过借款平台与某消费金融公司签订了1份个人借款合同,该消费金融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马某发放贷款6300元。购买手机时马某系在校大四学生,勉强能够偿还前三期的贷款,毕业时因暂未找到稳定工作,无法按时偿还第四期贷款造成逾期,后续资金始终周转不开也未继续偿还。该消费金融公司多次电话、短信催收,马某均未偿还剩余借款,故该消费金融公司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借款本金4923.75元,利息3101.96元(利息以4923.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1年7月起计算逾期利息),共计8025.71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红椿法庭立案审核人员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相关诉讼材料进行核实,经审查,发现该消费金融公司按照年利率24%收取利息已经超过了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所以该消费金融公司起诉的利息年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向该消费金融公司诉讼代理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该诉讼代理人变更利息年利率为15.4%。
为及时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与被告马某取得联系,马某承认贷款事实,承办法官反复向马某讲明了利害关系,耐心解读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了诚信教育。马某表示愿意还款,但因刚上班不久,无法一次还清借款,希望能够协商分期偿还。通过沟通,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为了让当事人省心、省时、省钱,能尽快将纠纷化解,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在征得双方的同意后,承办法官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马某主动表达了还款意愿,承办法官引导该消费金融公司理解马某的处境,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马某分期向该消费金融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23.75元,利息2076.25元,本息合计7000元,此款每月偿还1400元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现马某已考取正式工作,每月按时向该消费金融公司偿还借款1400元,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作者:荆莹莹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