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9 14:54:0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房屋租赁可以最大限度的做到物尽其用,但是合同到期后,由于退租环节物品未清空,引发矛盾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若租客的物品未清空,房东能否主张房屋占有期间的租金?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22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承租张某一套两室两厅房子,租金为每年12000元,押金为1000元。押金可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抵扣应由王某承担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剩余部分如数返还。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王某于2023年7月10日搬离房屋,但留下了部分家具和衣物未清理。由于房屋内存有部分王某的物品,张某也一直未能再出租该房屋。2023年11月13日,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合同到期后至物品清空前的房租4100元。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王某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返还租赁物并清空遗留物品。然而,被告并未积极的履行该义务,未能将租赁物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返还给原告张某,致使原告的房屋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或再次出租,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原告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也负有及时收回租赁物、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原告在收房时发现物品遗留现象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如通知被告给予合理期限清理或自行妥善处理物品等,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被告王某负有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责任,但原告张某对损失的扩大也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扣除房屋押金后酌情由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张某房屋占用使用费1800元。
法官提醒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房屋交付、退租及遗留物品处理的方式,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在发现租客遗留物品时,房东应及时联系租客,与租客沟通协商,要求其尽快清理物品并归还房屋钥匙。若租客不配合或无法联系,房东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通知租客给予合理期限清理、自行处理物品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 刘彬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