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无资质承建农村建筑施工,发生事故谁担责?

时间:2024-08-20 15:08:2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自建房需求日益增长。然而,部分村民由于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往往会将农村建筑项目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当无资质的自然人承揽建筑施工合同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受害者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7日,被告周某因需建设自家二层住宅,与原告郑某口头约定,将施工项目发包给郑某,由郑某进行施工。郑某作为施工方,实际并无建筑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搭建不稳固,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脚部骨折。治疗终结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郑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3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郑某作为施工方,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即承接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周某作为发包方,在选任施工人员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明知郑某无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其施工,亦存在选任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郑某作为施工方,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即承接工程,且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周某作为发包方,在选择施工方时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法判决周某赔偿郑某各项损失2.4万元,郑某自行承担剩余损失。

法官提醒:在农村自建房等建筑施工中,发包方应严格审查施工人员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切忌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团队。同时,从事建筑施工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监督,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 刘彬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