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变更抚养权?保障探望权?左右都是爱

时间:2024-08-21 22:54: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如果夫妻离婚时已经对子女抚养权进行约定,但在实际履行中,出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愿意、不能继续抚养,或者是不直接抚养一方想要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什么样的情形下,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呢?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离婚时,和平达成协议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红原系夫妻关系,结婚后生育三子分别为欢欢、轩轩、强强。2023年5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小张与小红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三个婚生子欢欢、轩轩、强强均由女方小红独立抚养;教育、医疗、生活费等抚养费由女方承担,男方无需向女方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双方再起纷争

离婚后,欢欢、轩轩、强强随母亲小红生活并由母亲独自负担生活费用。小张好几次想探望孩子,但都无法正常探视,小张认为是小红故意不让孩子和他见面,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欢欢、轩轩、强强由原告小张抚养,小红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小红到庭后辩称自己从未阻拦小张探视孩子,只是因为小张前几次探视时对孩子照顾不周,导致孩子们出现腹泻、发烧的情况,孩子们因此不愿意见自己的父亲。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父亲小张无法探视孩子?为此,法庭专门与三个孩子欢欢、轩轩、强强面对面交流。三个孩子均表示“爸爸不经常看我们,平常也不和我们打电话。最近一次带我们出去给我们吃的东西不干净导致我们生病了,而且平时也不给我们支付抚养费,所以不愿意见爸爸。我的妈妈非常温柔,非常贴心地照顾我们,还给我们专门请了家教老师辅导作业。我们都知道妈妈很辛苦。我们三个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

诉讼中,亲情重归于好

法庭考虑到小张已经有半年时间没有见到三个孩子,便与小红和孩子们沟通,让三个孩子在法院里和父亲小张见面。孩子们初见到父亲时比较羞涩,小张拉着三个孩子的手,不停询问生活、学习情况,在得知孩子们在小红的抚养下健康茁壮的成长,眼眶逐渐湿润。不到一会儿,孩子们又和小张亲密起来。随后小张又提出,三个孩子均由小红抚养,小红的经济压力也大,能否将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小张。对此,法庭征询了小红及三个孩子的意见。小红表示自己有能力独自抚养三个孩子,今后会配合小张探视三个孩子。同时三个孩子也表示不愿意分开生活,但是希望爸爸有空多来探望他们,他们不再讨厌爸爸。

成长中,父母不得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小张、小红在离婚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三婚生子均由小红抚养,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经查,小红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有固定住所,并能够尽到抚养义务。自小张、小红离婚后,三婚生子一直与小红共同生活,三婚生子均有一定辨识能力,到庭也明确表示愿意与小红继续共同生活。其次,根据查明情况,本案并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最后,自2023年双方协商离婚至今尚不满一年,为保障三婚生子有一个良好、稳定的生活环境,三婚生子继续与小红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针对小张行使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非经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和剥夺。探望权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育的需要,而且有利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交流,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小张应该加强与三个孩子之间的互动及交流,小红也应积极配合小张探视三个孩子,二人共同帮助孩子健康成长。本案中,虽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在案件中解决了小张探视难的问题,最终小张、小红均没有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段婚姻的终止,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关爱。抚养权的变更与否,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量,比如父母一方能否维持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变更抚养权能否给未成年子女的今后生活带来便利和身心健康的更好发展以及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本人意愿等,坚持从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落实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来源| 碑林法院

作者| 王喆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