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日结工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时间:2024-08-22 17:43:2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随着灵活就业市场的不断扩大,日结工资作为一种灵活的报酬结算方式,吸引了众多寻求短期或临时工作的劳动者,因此出现了大批“日结工”,顾名思义是指工作报酬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的劳动者。然而,日结工资的用工形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李某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他通过某在线平台接取各种短期设计任务。该平台不用打卡考勤,平台上的项目大多采用日结工资的方式支付报酬,即李某完成每日的工作任务后,即可获得当天的报酬。李某与平台之间无书面合同,仅通过平台规则进行任务接取、成果提交和报酬结算。后李某因工作过程中受伤,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被驳回,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经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符合劳动法要求的主体条件;2.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报酬的劳动;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本案中,原告李某作为自由职业者,其提供的服务具有独立性,不属于平台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被告提供的仅是一个信息对接和报酬结算的平台。其次,原告李某虽通过平台获得报酬,但这种报酬的支付是基于其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而非基于持续的、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后,原告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可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任务以及接受多少任务,且不用打卡考勤,也不受平台日常管理制度的约束。故法院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平台之间构成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李某无法享受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伤待遇。

法官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用工关系时,首先应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因口头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其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考核、培训等。这有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最后,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权。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在维权过程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相关法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 张垚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