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3 16:36: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某日凌晨,张女士在相关网页看到一款宝马车只卖17万元,她毫不犹豫地下了单,并全额支付了17万元款项。张女士查询后得知,该车的市场价在170万元左右,感到十分开心。两天后,张女士就接到来自店方的电话,说是车价标错了,愿意退款并向她道歉。张女士当然不接受,她拨通投诉电话,工作人员说会尽快处理,结果订单被取消了。负责这款汽车销售的某专营店工作人员表示,该店员工在价格输入时少标了一个“0”,所以,原价170万元的车变成了17万元,有十多名消费者已经下单,对此他们深表歉意。目前,商家正在和客户协商解决方案。
【法官说法】
本案是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张女士等买受人和销售商家通过网络电子交易方式订立,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问题的关键是,170万元的宝马车,商家称被错误地标价为17万元,商家所主张的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要解决该争议,就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商家所称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是真实情况,还是商家为了吸引眼球故意为之?如果是后者,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应该向张女士等买受人承担涉嫌欺诈的法律责任。如果商家确实是因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少输入了一个“0”,导致其所标的出卖价格与该宝马车真实价格不符,并引发买卖双方争议。则商家所标的价格并非商家真实的意思表示,商家可以以该标价系其虚假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避免损失。
第二,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消费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呢?这涉及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就本案而言,如果商家的缔约行为给张女士等买受人造成损失,商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至于张女士等买受人的具体损失,则有待其举证证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