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6 14:57:1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年来,分期付款购物逐渐兴起,这种购物模式因准入门槛低、涉及范围广、操作便捷等特点,受到消费者的广泛青睐。
2018年6月,紫阳县焕古镇王某与某分期网络公司签订了《分期销售合同》,王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某分期网络公司购买手机一部,总价为4039元,首付499元,剩余3540元按月分为9期付款,每月18日前支付,月付金额393.34元,自2018年6月18日至2019年3月18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当天,某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交付了手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1月19日,王某按约还款七期合计2753.38元,剩余两期合计786.62元未付。某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无奈将王某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欠款786.62元并按4.35%的年利率承担滞纳金。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王某,王某拒不接听,添加王某微信后,王某拒不配合应诉。承办法官又根据原告该分期网络公司提供的地址前往王某住所,了解具体情况。王某父亲表示,王某很少回家,对其所欠手机款的事并不知情,可以转告王某,但拒绝签收应诉材料。承办法官依法将应诉材料留在王某住所,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留置送达成功。在确定开庭时间后,承办法官通过微信和邮寄方式,向王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王某依然拒不到庭,承办法官遂依职权对王某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账户,并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该分期网络公司签订的《分期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该分期网络公司依约向王某交付了手机,王某在支付了七期购机款后下余两期欠款786.62元至今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故对该分期网络公司告要求王某支付欠款786.6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比率较高,该分期网络公司主动降低滞纳金计算比率,主张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2024年6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向该分期网络公司支付款项786.62元,并以786.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向该分期网络公司支付利息。
2024年8月,王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并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金融账户的冻结措施。后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该分期网络公司主动表示放弃利息部分,王某在履行还款义务后,法院依法对王某的账户解除了冻结。
供稿| 紫阳法院
作者| 赵敏秀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