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8 15:22: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借款担保中,
除了常见的保证人和担保机构,
还有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
即反担保。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西安某贷款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与紫阳县高滩镇陈某签订《保证协议》,约定后述借款到期后,若陈某未还款,该贷款担保中心将代陈某偿还全部款项,同时约定汉中市杨某为反担保人,待该贷款担保中心全部偿还后成为陈某的债权人,杨某作为反担保人向该贷款担保中心就代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9月,陈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20000元,借款期限两年。2021年9月,该笔借款到期,陈某未向该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该贷款担保中心代偿了98115.62元,后该贷款担保中心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代偿款项并要求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8月,经未央区人民法院调解,该贷款担保中心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返还该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本金98115.62元,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某仅还款12000元。后该贷款担保中心向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杨某承担了反担保责任,向该贷款担保中心偿还89058.62元。因杨某向陈某代偿款项,遭受巨大损失且陈某至今未向杨某还款。2023年7月,杨某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清偿代偿款项89058.62元及利息。
【法官调解】
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陈某拒不接听。后承办法官与陈某所在村委会联系,得知陈某并不在家中,但其母亲在家。承办法官遂前往陈某母亲住所,并将事情缘由告知陈某母亲。
后承办法官通过陈某母亲微信成功与陈某取得联系。一方面,承办法官从法律的角度向其示明欠款应当及时偿还,欠款时间拖得越久产生的利息或其他费用越多,劝说其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告知继续拖欠借款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劝其换位思考,杨某作为反担保人已代其偿还了89058.62元,杨某作为其朋友帮其偿还借款,自己更应当珍惜这份友谊及时还款。听罢承办法官劝解,陈某深感愧疚,在开庭前通过其哥哥向杨某支付代偿款89058.62元,杨某主动表示放弃利息,并申请撤诉,至此案结事了。
担保人为了自身追偿权的实现,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这种形式的担保即为反担保。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与一般的担保并无差别。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或物保。作为反担保人应从多方考虑担保风险,提供反担保时应谨慎斟酌,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是重中之重。
供稿:紫阳法院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