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陵法院普法大讲堂②

时间:2024-08-31 08:06:2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又是一年开学季,大朋友小朋友都陆续回到了校园,离开了父母监管的孩子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吗?知道哪些事情不能做吗?孩子们犯错后家长知道如何快速应对吗?高陵法院在开学之际推出《开学季|【法护未】普法大讲堂》栏目,为同学们和家长带来了一些常见的法律科普,快来学习吧~

01.未成年人周末可以和同学一起去娱乐性场所玩吗?

不可以哦!和父母一块也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02.在直播火爆的当下,未成年人可以开通账号参与直播吗?

未满16周岁不得当“网络主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涉世不深,过早地接触、进行直播活动容易让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上部分不良言论的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

03.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此种情况还需分受伤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8周岁以上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4.银行卡可以随便借给陌生人使用吗?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电诈分子通过向未成年人租借电话卡、银行卡(即“两卡”)从事犯罪,未成年人也在不知不觉中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而成为被电诈团伙“围猎利用”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5.在学校受到欺凌,告诉老师后老师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老师这样试图隐瞒处理的做法是错误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06.遇到校园贷应该怎么办?

警惕任何形式的校园贷!近年来,高利贷披上了“校园贷款”的外衣,将罪恶的魔爪伸向了纯洁的校园。不少学生因为借了校园贷,利滚利欠下了巨额贷款,最后无力还款,无奈地走上了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贷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年利率在合法范围内,借贷行为并不违法,借款人应及时归还,但是大多校园贷都是高利贷且不正规,在校学生大多没有偿还能力,放贷方催还手段恶劣,会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所以要远离校园贷。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