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法院 | 聊聊民间借贷那些事

时间:2024-08-31 08:14: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8月29日,蓝田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娟受邀来到《陕西农村广播》“三农热线——法官说法”栏目做客,为广大听众朋友讲解关于民间借贷的那些事。

 

Q:你们法官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比较关注哪些问题?

总体来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我们法官拿到这类案件,首先要审查的问题,即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Q:借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我把钱借出去,怎么会被认定无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六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一种情形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就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时,出借人手中没有钱,碍于情面,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的。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即使出借人没有从中牟利,仅进行二次借贷的情形也属于此类无效合同的认定范围。因为此种情形,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第二种情形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第三种情形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第四种情形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如为犯罪活动准备资金,借款用作赌资、毒资等。本项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说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有赌博恶习而不问用途向其出借款项,则人民法院即可认定为“出借人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这就要求我们在出借钱款时要问清楚钱款用途,并在形成书面借条时最好将款项用途也写明。第五种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六种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中第一种和第四种情形较为常见,希望广大听众朋友们格外注意!

Q: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中哪些问题,对听众朋友们有教育警示意义?

其实,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个案情况都有差异,因很多问题专业性相对较强,我就用通俗易懂的案例说些听众朋友们相对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如:

1、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日常生活中,甲男和乙女谈恋爱期间,双方长期相互转账用于共同生活,因发生矛盾结束恋爱关系后,甲男将其向乙女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女返还以上转账借款。这时候,法官就必须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两个主要方面考虑,审查双方之间有无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如果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微信或者支付宝中明确表明转账系借款的,那么我们对有借贷合意的转账将认定为借款,对没有借贷合意的转账,通常不会认定为借款,一般按照赠与对待。张三托王五到国外给自己代购一批防护书包,遂向王五转账1万元,后王五没有找到合适的货源和产品,未完成代购事项,张三因经济紧张,遂要求王五返还代购款1万元,王五因其女朋友突发疾病将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女朋友的医疗费,故无法返还代购款,遂向张三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张三转账那日,王五向张三借款1万元,后王五不还钱,张三起诉到法院,要求王五返还借款1万元。张三和王五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

2、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出借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往往在出借时预先扣除利息,比如借条上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借期内利息年息12﹪,借款期限为1年,出借人A预先扣除1年的利息,实际向借款人B给的借款数额为8.8万元,在借款到期后,B未向A返还借款,A起诉到法院,要求B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相应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这通俗地说,也就是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依此偿还利息。再回到刚才那个案例,法院最终只能按照8.8万元认定借款本金,而不是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10万元。

Q:刚刚王法官提到了借款利息,那司法实践中,支持和不支持利息怎么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有两种,一种是借期利息,一种是逾期利息。

1、是否支持借期利息?要看借贷双方对利息有无约定或者约定是否明确。如果借贷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约定,只要利息的约定不超过法律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院是支持的;如果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即合同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法院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予以支持。不支持高利贷。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是否支持逾期利息。还是要看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无约定,如果有约定的,依照借贷双方的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①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如:白云将一万元出借给黑土,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白云起诉到法院后,要求借期利息,则无法得到支持。如白云要求借款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则能得到支持。如果白云当时向黑土出借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期利息为年息5%,其要求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含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则能得到支持。

Q: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证据留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要有书面借条。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期、借款利息、借款时间等等。2、给付借款要有凭证。建议用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进行,并备注借款和借款用途。3、清偿借款要留痕。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欠条,清偿完借款后,一定要收回借条原件,避免出借人拿着借条原件起诉,要求二次清偿。4、及时催要借款。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在出借人出借借款及借款到期后,出借人一定要及时向借款人催要借款,采用发短信、微信、电话、函件等方式催要,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借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丧失胜诉权。因为一旦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定期向借款人催要借款,诉讼时效就中断,重新计算。

法官提醒:1、出借资金一定要量力而行。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需谨慎,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建议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夫妻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

3、不是有借条就是借款,需要考虑基础法律关系。

4、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但利息标准不能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借款。


编辑:侯宜均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