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时间:2024-09-03 17:38:3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作为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尽管都涉及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但二者在法律性质、责任承担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那么如何确定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建立的是雇主与雇员间的雇佣关系还是定作人与承揽人间的承揽关系?

基本案情:原告钱某是一名具有多年装修经验的工人,被告冯某因家中房屋需要翻新,便与钱某口头约定,由钱某负责将旧房顶上的瓦片拆除并更换新的树脂瓦。双方约定价格为每平方米45元,包工包料,钱某自行安排施工时间和雇请小工。后钱某带领三名小工来到冯某家中开始施工。在拆除第二栋房屋旧瓦时,钱某未遵循常规操作,踩在了屋顶的薄木板上进行作业,且未系安全绳和佩戴安全帽。由于薄木板承重有限,突然断裂,导致钱某从屋顶摔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钱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共计住院60天,花费医疗费3.8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钱某与被告冯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以及双方应如何承担事故责任。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口头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钱某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旧屋翻新工作,工作成果的购买、完成时间等均由其自行决定和安排,且报酬按工作量一次性结算,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钱某作为具备多年装修经验的工人,应熟知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其未系安全绳、未佩戴安全帽且选择承重不足的薄木板作为作业平台,明显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钱某需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然而,冯某作为定作人,在明知屋顶翻新属高风险作业的情况下,却未对钱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被告冯某承担20%的次要赔偿责任,原告钱某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承揽和雇佣都是用工的形式,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安排指示下提供劳务,雇主需对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的损害承担责任,报酬根据提供劳务的时间长短按周期支付;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独立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若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损失时需自行承担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报酬基于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数量一次性支付。因此,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性质,合理安排工作,注重安全管理与风险防控。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张芫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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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