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14:04: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繁忙的城市交通网络中,每一次车辆的相遇都可能伴随着危险的发生。当三车连环碰撞惨剧发生时,法律将如何界定他们的责任?未投保保险的车主将面临何种赔偿困境?
基本案情:2023年7月9日18时10分许,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龙头方向行驶至大桥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李某的两轮摩托车倒地后,又与赵某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赵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赵某分别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在医院治疗终结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2天。索赔无果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13万元。
法官说法: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关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可作为分析认定本案事故原因及事故各方民事责任的有效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和原告赵某的两轮摩托车在事发时均未购买机动车保险,而被告曹某事发时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曹某小型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首先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损失,超出保险部分由李某和赵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同时,原告赵某的各项损失经核算确认为12.35万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因此,依法判决由被告曹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12.35万元。
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认识购买保险的重要性,及时购买并续保交强险。未投保或逾期未续保的,不仅将面临交管部门的处罚,还可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责任。交强险的存在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更是对他们安全的尊重。同时,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应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疏忽大意或违章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刘彬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