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网约车乘客“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承担?

时间:2024-09-03 09:10: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年来

“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

时有发生

 

如果事故由网约车乘客导致

网约车平台及司机

是否需要担责?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王力乘坐张丰驾驶的网约车行驶至某大学门口,正开门下车时,恰巧李飞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张毅行驶至该处,网约车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飞和张毅跌倒受伤,电动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丰、王力未尽观察义务,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

李飞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飞受伤后当即被送往某医院治疗。陕西某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是司机张丰驾驶的小型客车所有人,系案外人。李飞将张丰、王力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包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张丰、王力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最终判决原告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0%,剩余1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营运车辆停车下客前和下客过程中,驾驶人都有确保安全和提醒的义务。如果未履行义务,驾驶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开车门乘客也有观察周边环境的义务,如果因开车门不慎伤人,乘客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网约车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且有义务保障运营安全,而运营安全不仅是指车上乘客的安全,同样包括运营过程中相关第三方,如与运营车辆处于同一时空、人身安全可能遭其侵害的行人、非机动车或其他车辆的安全。

网约车公司应对在其平台上注册的司机和车辆资质以及车辆所购保险是否适用于营运类车辆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完善相应准入要求,使类似本案纠纷可通过商业保险等社会风险分担机制来解决。如果网约车公司未尽到义务,在具体事故中也会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网约车公司由于尽到相应的法定义务,无需承担责任,网约车司机和乘客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司机与乘客,文明规范行车,小心谨慎驾驶,在开关门时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观察前后来车情况,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