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判决首例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妻子隐瞒婚前病史 丈夫起诉撤销婚姻

时间:2024-09-03 17:42: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案件,这是自《民法典》实施后,三原县首例因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件,因该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较大,因此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本案判决生效后,已向三原县民政局送达了民事判决书,该案系三原法院新法新判的司法开篇。

基 本 案 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6月28日在三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给付了妻子王某彩礼12万元及金镯子一个、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婚后原告李某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在外地出差,因而并未发现妻子王某患有严重疾病,后原告的母亲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发现儿媳有异常,遂于2023年11月向儿媳的母亲进行询问,交谈中得知儿媳婚前患有某种疾病。原告李某得知妻子患有严重疾病后无法接受,认为妻子婚前未如实告知自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妻子的婚姻。

审 理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告王某在婚前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未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现原告李某在法定期间内以王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我国民法典与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由于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被撤销之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以及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审理本案的徐法官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李某给付的彩礼数额又较大,再结合双方并未生育以及被告王某病情尚未治愈仍需要继续治疗等情况,酌定适当返还了部分彩礼。

法 官 说 法

徐法官提醒,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自愿、完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双方应当坦诚相待,如实告知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况,在相互知晓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情况下,是否结婚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只有这样才能有利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既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


作者| 徐可佳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