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4 16:38:3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随着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消费者被赋予了一项重要的权益——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网购七天无理由",它鼓励消费者更加放心大胆地探索未知,尝试新品。但对于电子产品需激活试用,这对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往往产生了退货难题。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果公司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蓝牙耳机,产品页面标有"七天无理由·运费险",并显示该耳机的各种参数等。收到耳机后,李某试用却发现一系列问题,此蓝牙耳机漏音,并且频繁自动断开蓝牙。于是李某要求退货,客服表示同意。随后,李某发起退货退款申请,并在淘宝系统自动同意退货申请后寄回货物。某果公司收到退货后联系李某,蓝牙耳机激活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属于行业惯例,李某已试用,会产生激活、授权信息等数据类使用痕迹,影响二次销售。且该公司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以深色大字体写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称产品拆封后没有质量问题不支持无理由退换货,并在淘宝平台拒绝确认收货,将包裹退回。李某申请淘宝客服介入,淘宝客服作出"核实卖家拒绝理由合理,无法支持您的退货退款""售后不成立"的判定。李某遂将某果公司与淘宝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和退货运费,并认为淘宝公司在判定其有无权利退货的事宜上判定有误,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某在收到蓝牙耳机后进行拆封、试用的行为,是消费者对商品的合理查验,且收货后甲某始终与某果公司保持着联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若商品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因此,已激活的电子产品若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需同时满足:1.激活电子产品会较大地贬损其价值;2.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确认该规定。本案中,产品页面标载明了“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只是对购买者的一种提醒,而并非单独设置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此次消费进行确认。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确认该规定。案涉蓝牙耳机依然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李某申请淘宝客服介入后,客服基于双方所提供的交易信息作出的认定,并不构成法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淘宝公司客服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电子产品或贵重物品时,应当仔细分辨商家“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要求,了解其适用范围和商品退货情况,并和商家在购买过程中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确认,收到货后可对拆箱查验过程进行完整的拍照或视频。对于商家而言,为构建良好营商环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一定要合理设置“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如不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要在商品介绍页设置显著的标注,并在下单前和消费者设置确认程序供其确认。对于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正常退货后,应积极履行退款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刘姝廷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