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时间:2024-09-11 09:34:30来源:作者: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25号

本院在执行西安旭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西安旭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怡兴大厦406号。

负责人:黄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公司经理。

执行案号:(2020)陕0103执恢346号

执行依据:(2017)陕0103民初545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四川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太澳广场丰禾坊项目部复式楼房屋3套;2、155万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15909208289、029-88813033

联系人:赵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有)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26号

本院在执行李军与贺健全、铜川市新区华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健全、铜川市新区华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军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贺健全,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西七路矿务局家属院,身份证号:61212919660728XXXX。

 

被执行人:铜川市新区华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西桥居委。

法定代表人:贺健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案号:(2021)陕0103执9653号,(2023)陕0103执恢2255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3民初70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91806.36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贺健全、铜川市新区华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99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有)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27号

本院在执行张洁与王力、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力、张欣逾期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洁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力,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锦绣二期,身份证号;63010419780214XXXX。

 

被执行人:张欣,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铁一处对面金科状元9楼,身份证号:61011519920820XXXX。

 

执行案号:(2022)陕0103执4112号、(2023)陕0103执148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3民初120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590000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张洁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若提供大额财产线索,能一次性执行到位59万元的,执行到位后,奖励50000元。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71、029-84500843

联系人:温法官,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28号

本院在执行王煊皓与李邦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邦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煊皓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邦杰,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大车家巷172号402室。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42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9242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标的:1855212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邦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3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有)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29号

本院在执行郑其斌与刘克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克权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郑其斌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克权,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二路电力机械厂家属院5号楼3单元5楼东户。

 

执行案号:(2022)陕0103执恢103号

执行依据:(2016)陕0103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32167.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克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15909208289、029-88813033

联系人:赵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30号

本院在执行丁炳炳与许光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光南逾期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丁炳炳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光南(身份证号:61010219921011XXXX),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新栋小区1号楼24层。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5954号、(2023)陕0103执恢2198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3民初1850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661495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丁炳炳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3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