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谁该担责?

时间:2024-09-11 17:11:2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十二岁的小罗到张阿姨家玩耍,看到一只大型狗大白特别可爱,在征得张阿姨同意下,小罗牵着大白出去玩。可还没走多远,大白突然挣脱小罗的牵引,带着绳子蹿出去,拖在地上的狗绳直接绊倒正在散步的老人,导致老人头朝地摔倒,送医医治无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谁该承担责任呢?

【法官说法】

本案例中,老人毫无防备地被一只大狗拖着的狗绳绊倒,老人在这一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责任应该完全由这只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承担。但是,当时这只狗并不在狗主人张阿姨的控制之下,而是由十二岁的小罗牵出来玩。即使这样,张阿姨答应小罗牵狗出去玩也存在过错,因为大型犬对于一个小孩来说,显然是很难控制住的。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是小罗没有牵住大狗。小罗本应该牵好狗,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他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当然应当担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这属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侵权,老人的家属可以请求张阿姨和小罗共同承担责任。当然小罗尚未成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应当由小罗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