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1 17:45: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当婚姻走到了尽头,
但曾向岳父借来的修建房屋款项,
却并未因婚姻的结束而结清。
离婚后,这笔借款究竟该如何处理?
是随风而逝,还是依法追偿?
看紫阳法院如何判决?
紫阳县瓦庙镇的贾英俊与甄美丽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为修建房屋向甄美丽父亲借款160000元。2021年2月,贾英俊向甄美丽父亲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53000元的欠条。后因甄美丽与贾英俊感情不合,诉至法院离婚。2022年7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二人离婚,并且对二人的财产债务等进行了分割处理,其中由被告贾英俊偿还甄美丽父亲处的借款12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经多次催要,贾英俊仍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2024年1月,甄美丽的父亲将贾英俊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总借款的四分之三,共计120000元。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贾英俊向原告甄美丽父亲借款用于修建房屋,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当予以保护。被告贾英俊与甄美丽离婚时,对涉及本案的债务进行了分割,即由被告贾英俊负责偿还四分之三,由甄美丽负责偿还四分之一。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被告贾英俊实际拖欠原告的借款为153000元,故被告贾英俊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为11475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贾英俊返还原告甄美丽父亲借款114750元。
婚姻关系虽然结束,但诚实守信的原则永不过时。借款无论发生在何种关系之间,其本质都是一种契约,都需要我们以诚信的态度去履行。在此案中,被告贾英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甄美丽父亲借款,用于共同的生活需求,这是双方共同的责任。且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也对债务承担比例作了明确约定。无论婚姻关系发生何种变化,都不能逃避或忽视因借贷而产生的法律义务。
作者: 李瑞熙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