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2 16:57: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学校本是学生快乐学习茁壮成长的地方,而有时校园安全问题会引发事故纠纷。孩子在体育课练习时受到损伤,学校、老师、学生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罗某系某初中三年级学生,上体育课时因跳沙坑活动受伤。事故发生后,罗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某三甲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股骨中段闭合性骨折”,前后共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罗某的监护人认为教师存在安全教育不足、学校场地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学校辩称,体育老师正常安排教育活动,课上讲解安全知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学校对学生应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对配置的相关设施做好安全隐患排查,保障学生在训练过程中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经查明,学校在组织体育运动活动的时候,没有注意进行跳远运动沙坑的松紧度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保证学生在运动过程中的安全。故由于学校的疏忽大意,适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沙坑,致罗某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被告某学校对原告罗某受伤引起的相关费用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职责,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学校应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安全,定期对校内生活设施、教育设施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制定规范、合理的教学活动,并且面对突发状况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与救助措施;家长应做好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升其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刘姝廷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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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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