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债务加入”还是“债务移转”,这钱到底谁来还?

时间:2024-09-13 16:22:2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商业活动中,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是两个广泛使用的概念。债务转移是指将原债务的权益向其他方转移,而债务加入则是指将新的债权人引入原有债务关系中。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一批价值10万元的设备。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因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支付剩余的8万元货款。此时,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子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的剩余货款将由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后乙、丙公司迟迟未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丙公司共同支付货款8万元。

法官说法: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乙作为买受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协议,将剩余的8万元债务转移给丙公司,但未通知债权人甲公司,即其行为未经债权人甲公司同意,故丙公司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原债务人乙公司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丙公司也应当对乙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关键在于必须经过债权人的明确同意,且一旦转移生效,原债务人即退出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相反,债务加入则是在不改变原债务关系的基础上,由第三人自愿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的责任并未因此减轻或免除。无论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债务承担的比例、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张芫塬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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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