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3 17:59:5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9月11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成功化解一起涉及房屋买卖的中介合同纠纷。处理结果充分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2年7月,原告某房产经纪公司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二手房分销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其中对佣金和奖励做了明确约定。2022年11月份,原告带领客户王某看房,并进行了跟访。同年11月14日,客户王某向被告交付购房款113000元。按照双方签订协议内容,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成交奖励2000元以及成交佣金20000元。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在2023年1月3日向被告开具2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对金额无异议,但一直未向原告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22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仔细查看卷宗、梳理证据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调解更利于化解纠纷,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给诉前调解员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调解员从情理和法律两个方面,详细的阐述了违约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后被告因自己的违约行为向原告表示歉意,主动提出还款期限,并自愿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原告也表示接受该调解协议,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作者:许永强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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