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时间:2024-09-14 09:44:0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男女相识交往,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偶尔会存在互赠礼物、互发红包等经济往来。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甜甜蜜蜜”的表现,而分手后,便成了“划清界限”、“欠债还钱”。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李丽:杨辉,我给你转账了6050元,这是借款,你要还钱!

杨辉:李丽,你给我转账是在咱俩谈恋爱期间,你给我转的钱属于情侣之间的正常交往,我也给你转钱了。再说了,我是学生,没有什么钱。而且你把我欠钱的事发到网上,我的同学、老师们都知道了,给我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我还想让你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呢。

这段争吵发生在法庭上,争吵的两个人是正在上学的大学生杨辉和李丽,恋爱期间的甜蜜早被两个人抛之脑后,剩余的只有无尽的争吵。

“李丽,我需要向你释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基础是借款的合意,但是你的转账中有些金额为520元等特殊含义的转账,一般认定为赠与。另外,情侣之间互相进行的数十元的小额转账属于情谊行为,一般也不能认定为借款,你应当扣除这些金额后重新主张”。董红莹法官在查看了李丽与杨辉相互之间的转账记录后,向李丽释明相关法律问题。

“法官,我并不是在乎这些钱,之前给他花的时候也没想着要回去,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杨辉对我不好,欺人太甚。”李丽的怒气已经转为了委屈。

听到这里,董法官明白了,这是一起因为“置气”而产生的官司。

把握这点后,经验丰富的董法官将开始分别向杨辉和李丽做工作,首先向李丽逐条分析她向杨辉转账的每一笔款项是否属于借款,再向李丽释明,她将夸大事实的视频发布到社交网络平台的情形可能构成侵权,甚至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及时停止该行为。最后再向杨辉释明,属于借款的部分杨辉应该要归还,双方各有过错,都应该要道歉。

最终,在董法官的劝导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杨辉放弃向李丽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支付李丽2000元。李丽也同意删除其在抖音上发布的相关视频。双方互相道歉后,最终握手言和。(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恋爱的情侣关系亲密,金钱往来比较频繁,分手后又因为金钱对簿公堂的案例并不少见。针对情侣之间的转账,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共同生活开支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1.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如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例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或者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或者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应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已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2.对于男女双方的贵重物品,例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因此,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在享受爱情的同时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涉及转账或红包时最好注明用途,避免日后发生法律纠纷。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