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8 16:44: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日常生活中,对自己银行卡内的存款进行支配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儿,可有人,却因为取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被判了刑。
这究竟是咋回事呢?今天,和小编一起走进这起案例,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小毅打电话给小张,告诉他出售一张银行卡就可以赚800元,询问小张是否参与,并称对方是用银行卡进行刷单使用。小张听后,心想:还有这等好事儿呢?不会是拿我银行卡干啥违法的事情吧。管他呢,反正最近手头紧没钱花。小张立即就给小毅答复,说自己这就去办卡。
小张在辖区3家银行各办理了1张银行卡,开通U盾并绑定新办理的电话号码,后将3套银行卡交给了小毅,小毅向他微信转账1600元。
一直到11月份,小毅仍未将剩余的800元钱给小张,因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小张也未催促小毅给其那800元的报酬。
半个月后,小毅突然联系小张,告知他前往银行将之前出售的三张银行卡办理挂失。当小张前往银行去办理挂失业务时,发现自己其中一张银行卡内竟然有7万元的余额,这让原本手头就紧张的小张激动不已,心想:不要白不要,这“黑吃黑”的谁知道,二话没说就将其银行卡进行挂失并补办,将卡内的7万元进行了取现,接着大手笔的开始花销,心里乐呵的不行。
可这样的日子没过多久,警察就找上了门,小张疑惑地说:“我取我自己银行卡里的钱,咋就犯法了?”
经审查,小张出售的3张银行卡均涉嫌诈骗关联案件,其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其后取现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终,临潼区检察院以小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临潼区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小张将其银行卡出售给小毅后,银行卡内转入的被骗资金实际为赃款,此时再去挂失补办取出卡内的钱款属于盗窃。
小张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售卖银行卡获利,而后补办新卡取现,这种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触犯法律不说,也要用自己的青春年华去买单,实属不应该。
在此检察官提醒:为了您及家人的财产安全,请务必将银行卡及各类账户进行实名认证,并保护好自己的账户,不随意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同时,不义之财不可取,切莫因贪图小利,深陷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西安临潼检察
作者:周燕子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